重要更新:延長法定產假四個星期的《2020年僱傭(修訂)條例》(《修訂條例》)於2020年12月11日生效。香港舊有的產假政策已實施48年。根據這項修訂,僱主將為符合條件的僱員提供14週的法定產假,期間提供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的產假薪酬,就新增的四個星期產假須支付的法定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港幣8萬元為上限,並將獲得政府100%報銷。這一重要變化使香港跟隨與國際勞工組織 (ILO) 的建議,以及與日本或中國等其他司法管轄區保持一致(請參閱我們的文章「女性產假權益:香港全方位指南」中的獨家表格)。
如果你正懷孕或打算懷孕,應該了解一下孕婦在香港的權益。我們深入剖釋了一些法律術語,並由律師核實了內容,清晰簡潔地為你講解從產假到歧視等生育保障。
在香港工作的孕婦可享有連續14個星期的產假。《僱傭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57章)確保如果你在產假開始前 根據連續性合約(定義為每周至少18小時,連續4週或更長時間)受僱,你有權享有產假(產假開始前已受僱滿40星期可享有薪產假,少於40星期可享無薪產假)。
如懷孕僱員是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,一旦通知僱主懷孕,僱主就不得終止僱傭合約。
即使僱主在解僱你時不知道你懷孕,你仍然可以在被解僱後立即送達懷孕通知,僱主必須立即撤銷該項終止或撤回終止該合約的通知。
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屬刑事犯罪(除非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等特殊原因),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。如果你覺得自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,可以向僱主提出索賠。如查明屬實,僱員可能會獲判得補償金,最高金額爲15萬元。
根據《性別歧視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480章),你的僱主不能以你懷孕為由歧視你,對你的待遇差於非懷孕的人。